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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先成、肖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先成,肖萍,魏晓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082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告魏先成。被告肖萍。被告魏晓雯。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先成、肖萍、魏晓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