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赖祥诉周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祥,周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初499号原告赖祥,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被告周思俊,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原告赖祥诉被告周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先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祥、被告周思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祥诉称:2014年3月底,被告周思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6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暂时没钱还款,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言而无信,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至还清日止)。原告赖祥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周思俊辩称:2014年农历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但该借款为高利贷,每天利息500元,借款当时没有出具借条。2016年2月2日,被告在赣州市附属医院治病,原告就到医院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是由原告书写,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被告对借款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被告现在身体有病,没有能力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2014年3月底,被告周思俊在兴国县永杰大酒店娱乐,向原告借款15000元,当时原告向被告出借金额为14500元。第二日,被告周思俊向原告偿还500元,仍欠原告1400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6年2月2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便在原告书写的借条上签名。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周思俊今借赖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借款人:周思俊2016年2月2日”。该借款经原告催收未果,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周思俊向原告赖祥借款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思俊向原告赖祥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整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思俊承担。以上执行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吕先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