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刑初88号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澧县看守所。辩护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务所律师。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爱民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美凤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桂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汪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多次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冒用李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在澧县农村信用联社下属的澧阳信用社贷款3次5笔共计本金32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未能还本付息。其具体事实如下:1-2、2008年12月30日,被��人王某采取利用虚假的“陈某某”身份资料、冒用李某某身份资料等手段,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澧县澧阳信用社共计贷款8万元,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3-4、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冒用汪某某、汪某身份资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澧县澧阳信用社共计贷款16万元,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5、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冒用陈某某身份资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澧县澧阳信用社贷款8万元,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揭发经过、报案材料、户口信息、贷款资料等书证,证人汪��某、汪某、陈某某、彭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其造成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所骗取的贷款本金三十二万元及相应利息给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美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校对人:刘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