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峰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未央区经济开发区北二环西段5号2幢1单元12307室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114009-4-2-12307-2)。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