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特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精深企业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致远印刷厂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精深企业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致远印刷厂,霍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特707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精深企业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698735。经营者罗健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致远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12799。法定代表人霍润洪。申请人霍润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精深企业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致远印刷厂、霍润洪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精深企业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致远印刷厂、霍润洪于2016年4月18日经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致远印刷厂、霍润洪于2016年8月3日前向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精深企业服务部支付货款5028元。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