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春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春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009号罪犯徐春伟,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了(2008)齐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春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徐春伟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了(2008)黑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月27日入监服刑。2011年8月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春伟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春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