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熊义良、晏翠玉与熊朝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义良,晏翠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潜江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熊义良,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晏翠玉,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凤,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熊义良、晏翠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熊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义良、晏翠玉述称:申请人熊义良、晏翠玉与被申请人熊朝系父母子女关系,熊朝于2006年5月28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因此申请宣告熊朝死亡。经查:熊朝,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508310013,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原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深河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系申请人熊义良、晏翠玉之子。熊朝于2006年5月28日走失后,经查找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熊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熊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熊朝自2006年5月28日外出后,下落不明,且经本院公告寻找的期间已届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传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灿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