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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苏宁、赵思艺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850号原告赵苏宁,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赵思艺,女,汉族,2013年10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赵苏宁,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庞要武,男,汉族,1951年10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端,女,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四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元宏,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周连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委托代理人王若麟。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杜永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委托代理人王若麟。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苏宁、赵思艺、庞要武、张端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陆晓峰代理审判员  吕鹰一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