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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武玉宁与王瑞、于成付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武玉宁,于成付,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玉宁。原审被告:于成付,农民。原审被告:李丽,农民。上诉人王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2.50元,由上诉人王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审 判 员  李灵福代理审判员  张维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