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武玉宁与王瑞、于成付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武玉宁,于成付,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玉宁。原审被告:于成付,农民。原审被告:李丽,农民。上诉人王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2.50元,由上诉人王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审 判 员 李灵福代理审判员 张维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