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常贵祥与王忠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贵祥,王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常贵祥,男,汉族,1948年6月21日出生,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王忠信,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常贵祥与被执行人王忠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执行依据,即汪清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汪农仲裁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没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常贵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