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前执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钟永旺申请执行贺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旺,贺东,贺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42号申请执行人钟永旺,男,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执行人贺东,男,3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执行人贺四,男,5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钟永旺申请执行贺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