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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邹湘兰国土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邹湘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陈佳,局长。被执行人邹湘兰,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5)第3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303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5)第3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拆除被执行人邹湘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限被执行人邹湘兰于2016年5月5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0300元。案件执行费855元,由被执行人邹湘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海军审判员  杨华珍审判员  龚国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