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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继中与张天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中,张天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3-2号申请执行人杨继中,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天立,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杨继中申请执行张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继中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