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继中与张天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中,张天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3-2号申请执行人杨继中,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天立,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杨继中申请执行张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继中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