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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白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姚金锁、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祁白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姚金锁、田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白某虚构可以为邵某办理北京牌照,以及为邵某所有的车辆办理年检、车辆保险为由,骗取邵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2500元。2014年7月,被告人白某虚构可购买9万元至20万元的低价奥迪A6L轿车的事实,带领于某等人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捷丰奥迪4S店确认车型信息,后以购车定金为由骗取于某、邵某、孙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6月初,被告人白某虚构自己可购买20万元的低价奥迪A6L轿车的事实,并带领于某在天津市捷丰奥迪4S店内确认车型。2014年7月份,被告人白某先后两次以购车定金名义收取于某现金、转账共计人民币10000元。2、2014年7月初,经于某介绍,被告人白某结识孙某,后虚构自己可购买低价奥迪A6L轿车的事实,采用上述手段,以购车定金名义收取孙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3、2014年5月,被告人白某虚构自己可购买10万元的低价奥迪A6L轿车事实,采用上述手段,于2014年7月份以购车定金名义收取邵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白某将上述款项挥霍后采用拒接电话等方法藏匿。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白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前,被告人白某已主动归还于某被骗款项人民币300元。就上述事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白某虚构可以为邵某办理北京牌照,以及为邵某所有的车辆办理年检、车辆保险为由,骗取邵某钱财的有关事实。2、被害人于某、孙某、邵某、钱某2陈述,证实被告人白某虚构可购买低价奥迪A6L轿车的事实,以收取购车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有关事实。3、证人宋某、卢某、刘某1、张某,4、钱某1、刘某2、郭某,4证言,证实被告人白某虚构事实,诈骗钱财的有关事实。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于某、孙某均辨认出被告人白某为犯罪嫌疑人。5、农业银行汇款凭证、收据、收款协议、收条、欠条、被害人于某收集的短信照片、被害人孙某提供的定金收据、被害人邵某提供的三张收条、被害人邵某建设银行卡流水、被告人白某银行流水、证人刘某2建设银行帐户流水,证实被告人白某收取诈骗钱款的有关情况。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5日对被告人白某进行网上追逃。7、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捷丰公司出具的财务章及公章印鉴、捷丰公司提供的收据样本、捷丰公司订单,证实被告人白某伪造捷丰公司收款凭证的事实。8、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害人邵某所实际占有的宝马轿车自2013年6月3日后再未进行年检。9、被告人白某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白某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但表示认罪。其辩称,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其以办理北京牌照、车辆年检、车辆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的钱款数额并非起诉书指控的人民币22500元,对该指控数额其不予认可。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的定性不表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不予认可。提出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白某以办理北京牌照、车辆年检、车辆保险为由诈骗邵某的犯罪数额应为人民币9835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人民币22500元缺乏依据;被告人白某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9835元,未达到诈骗数额巨大的起点;被告人白某的家属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宝马汽车修理照片,证实修理宝马车的事实。2、宝马汽车的行车执照,证实该车于1997年办理的行车执照,在2013年时已经超过了15年。3、被害人于某、孙某、邵某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白某已将购买低价奥迪车的定金全部退还,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之子年仅1岁,被告人白某是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白某虚构可以为邵某办理北京牌照,以及为邵某所有的车辆办理年检、车辆保险为由,骗取邵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2500元。2014年7月,被告人白某虚构可购买9万元至20万元的低价奥迪A6L轿车的事实,带领于某等人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捷丰奥迪4S店确认车型信息,后以收取购车定金为由骗取于某、邵某、孙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6月初,被告人白某虚构自己可购买20万元的低价奥迪A6L轿车的事实,并带领于某在天津市捷丰奥迪4S店内确认车型。2014年7月份,被告人白某先后两次以购车定金名义收取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2、2014年7月初,经于某介绍,被告人白某结识孙某,后虚构自己可购买低价奥迪A6L轿车的事实,采用上述手段,以购车定金名义收取孙某钱款人民币5000元。3、2014年5月,被告人白某虚构自己可购买10万元的低价奥迪A6L轿车事实,采用上述手段,于2014年7月份以购车定金名义收取邵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白某将上述钱款挥霍后采用拒接电话等方法藏匿。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白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前,被告人白某已主动归还于某被骗钱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于某、邵某、孙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三位被害人的谅解。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虽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目无国家法律,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白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主张的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白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考虑被告人白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白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志代理审判员  刘丛薇人民陪审员  谷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晋速 录 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