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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聂思平与温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思平,温德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467号原告聂思平,男,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被告温德华,男,生于1982年7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思平诉被告温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思平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思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