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聂思平与温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思平,温德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467号原告聂思平,男,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被告温德华,男,生于1982年7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思平诉被告温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思平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思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