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先义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义,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初1225号原告:曹先义,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刘斌,成年,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义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先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斌所有的房产中价值20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先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斌所有的房产中价值20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