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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黎超逸与赵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超逸,赵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006号原告黎超逸,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朱清,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弘婷,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黎超逸与被告赵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贺海艳、人民陪审员陈惠英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超逸及委托代理人朱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超逸诉称,2015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书》,约定原告在被告拟成立的台州市路桥子君艺术培训公司任暑假特聘街舞老师,任期为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9月1日,《聘书》对工作任务、薪资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9月1日,原被告聘任期限已届满,原告拟在浙江省台州地区与其他舞蹈培训机构合作,但被告极为不满,多次威胁并阻扰,且要求原告继续签订《续聘合同》。在原告不答应情形下,被告在网络(如全国街舞舞者交流微信群、台州当地舞蹈培训微信群和当地各大舞蹈培训机构负责人微信私群等)上发表消息,对原告进行侮辱,称原告道德败坏,另虚构原告被其他所在舞队开除的不实言论并要求各大机构屏蔽原告。原告自幼在香港练习街舞,作为全国顶尖职业街舞舞者,曾获得全国街舞大赛,如“炸舞阵线”冠军。原告经被告发表的不实言论侵犯名誉权后,多家合作机构终止合作,不仅给原告带来了物质上的巨大损失,还给原告的名誉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名誉权造成损害的相关言论;被告当面并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赵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黎超逸与被告赵伟于2015年7月5日签订《聘书》,主要内容为:赵伟的工作室聘任黎超逸为营销策划主管、暑期班特聘老师,任期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9月1日止;任聘期间总共薪资为壹万元整,按月支付,每月薪资为五千元整;工作室成立公司起黎超逸作为公司股东入驻公司,其占百分之贰拾陆(按公司注册资金为准)。原告的聘任期限届满后未再续聘。被告赵伟于2015年7月24日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台州市路桥子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投资人为赵伟。经营范围为舞蹈、音乐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活动除外);内资文艺表演团体服务;社会经济咨询。2015年9月5日,被告赵伟通过其手机号码1516767****注册的微信号(微信名:《台州舞馆》帝舞道街舞-赵子君、台州舞馆-帝舞道街舞-赵子君)分别向BBOY交流群和台州少儿培训互联网发布原告黎超逸的照片及以下微信:“紧急通知:此人因做人不道德,道德败坏、现才知道之前就被另外一个舞蹈室开除,因一个朋友关系、此人暑假主动联系我到本工作室担任舞蹈老师两个月,原本以为是一个好老师,没想说的都是骗我的,到原来他们母子串通好了我都不知道。还好及时发现的早,我的学员家长们,台州各大机构的负责人们,如果有他微信,或者还不知道此事的看到,记得屏蔽此人。现正式被台州舞馆帝舞道开除,此人跟本舞馆无瓜葛,转发。”同日,被告赵伟通过其微信号向中国舞协街舞委员会浙江联盟微信群发表以下语音微信:“这种人属于那种不厚道的人,不用理他,妈的在这边教了两个月的暑假课就想另起炉舍,我看他怎么起。”另查明,原告黎超逸曾获得炸舞阵线VOL.6FOOTWORK1ON1街舞比赛冠军、REDHOTTHEPRINCE2012街舞比赛冠军、MusicistheofthethinkweVOL4BBOY-ONEONONE街舞比赛冠军、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将军澳综合处服务处VivaVol.12on2街舞比赛冠军。原告黎超逸认为被告赵伟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黎超逸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赵伟停止发表对原告名誉权造成损害的相关言论并赔礼道歉。被告赵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学生证、各种奖杯奖牌、聘书、微信注册基本信息、中国移动通信业务受理单、微信信息记录、台州市路桥子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原告黎超逸曾在多次街舞比赛中获得冠军,在街舞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赵伟通过微信分别向全国性和台州地区街舞职业群体微信群发布的“此人不道德、道德败坏、不厚道”等言论,属于侮辱、诽谤原告的不实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原告名誉造成了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被告赵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发表侵害原告黎超逸名誉权的涉案相关言论,并向原告黎超逸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伟负担。被告赵伟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黎超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杨晓玲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人民陪审员  陈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