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佘心怀、吴维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心怀,吴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佘心怀,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维东,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佘心怀与被执行人吴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慧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6555元,被执行人吴维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维东长期在外躲债,无法查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