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范志林与徐浩、蔡小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林,徐浩,蔡小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337号原告范志林。委托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浩。被告蔡小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起凤街起凤大楼4、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林与被告徐浩、蔡小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志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志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范志林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