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15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登与宗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宗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335号原告陈登,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晨,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戎文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诉被告宗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宗晨于2016年1月2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接报回执单内容为:2015年5月20日及2015年5月25日因资金周转,宗晨向余景融、陈登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因对方以宗晨的借款资质等为由,骗取宗晨写了45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宗晨发觉被骗,故来报案。2016年1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给宗晨立案告知书,内容为:你与2016年1月25日现我局报案的宗晨被诈骗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因此,原告陈登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登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登撤回对宗晨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琼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