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0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燕,女,1977年1月24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陈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106.3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0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燕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公积金登记信息。另查明,陈燕名下一套房产即昆山市玉山镇XX花园XX号楼XX室房屋(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抵押金额2120000元),本院现已查封。因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在内,暂不具备强制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燕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公积金登记信息。另查明,陈燕名下一套房产即昆山市玉山镇XX花园XX号楼XX室房屋(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抵押金额2120000元),本院现已查封。因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在内,暂不具备强制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姚 磊陪审员 蔡志荣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