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百发诉被告吕伟超、王晓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百发,吕伟超,王晓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095号原告孙百发,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伟超,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王晓彦,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孙百发与被告吕伟超、王晓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百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孙百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