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百发诉被告吕伟超、王晓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百发,吕伟超,王晓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095号原告孙百发,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伟超,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王晓彦,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孙百发与被告吕伟超、王晓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百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孙百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