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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祥和建筑工具租赁站与王贵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祥和建筑工具租赁站,王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祥和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负责人陈善祥。被执行人王贵海。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祥和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王贵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贵海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朱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