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喀左县宏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孙某、第三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喀左县宏宇运输有限公司,孙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姚某某,住辽宁省喀左县平房子镇。被告:喀左县宏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树国,经理。被告:孙某,住辽宁省喀左县白塔子镇。第三人:孙某某,住辽宁省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喀左县宏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孙某、第三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汤满龙代理审判员 孟斯毓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