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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应俊霞与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重复收取社会保险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俊霞,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应俊霞。委托代理人邓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高贤成。委托代理人熊斌。委托代理人冯祥文。原告应俊霞不服被告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复收取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应俊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琛、被告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熊斌、冯祥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俊霞以被告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复收取了其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重复收取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体是否适格出现争议。本院认为,根据《广水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之规定,广水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属事业法人单位,其职责主要负责全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登记、管理、发放工作,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管理程序;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稽核监督工作,查处违规冒领等行为,属事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行使法定职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广水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本案中,原告应俊霞将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俊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应俊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黄克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