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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邢东东与吴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东东,吴良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553号原告:邢东东。被告:吴良国。原告邢东东与被告吴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原告曾在被告的模具加工点工作。2015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邢东东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正,于11月底付壹万元正,余下部分于2016年1月20日付清”。此后,被告支付了8500元,尚欠6750元未付。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良国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邢东东劳动报酬6750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良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