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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_艾白都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文盲,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又因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翻译人尼木吐拉·罗提卜拉木,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系沈阳市工业大学在校学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号。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到庭参加诉讼。翻译人尼木吐拉·罗提卜拉木到庭进行翻译。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于2015年10月20日19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小六路西侧约100米,趁被害人阎松某不备,盗窃其外衣兜内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0元,已折价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于2016年1月4日21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盗窃其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60元,被现场抓获。被盗财物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阎松某、刘某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收条,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及折价款已追缴并返还被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布都艾某某•艾白都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