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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29号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令龙,湖南喳硒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艺兵。被告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张万贵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初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