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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土比莫友歪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8刑初11号公诉机关普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女,生于1957年3月17日,彝族,文盲.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彝语翻译阿支乃古日,普格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翻译阿支乃古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5月期间,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多次在普格县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厕所和螺髻山镇菜市场门口的居民屋中向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6年5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在普格县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厕所内,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媛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手中查获两小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9.5克;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家猪圈的墙缝内查获用塑料瓶装的海洛因10小包,经称量净重9.5克。合计毒品海洛因净重29克。该三份毒品可疑物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鉴定结果为三份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土比莫友歪辩称:我只贩卖过一次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普格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群众举报并组织侦查部署,于当日晚21时在普格县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厕所内将正在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手中搜出两份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9.5克,随后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的居住地进行搜查,在其家中猪圈的墙缝内查获用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份,经称量净重9.5克。该三份毒品可疑物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中均检出海洛因。后经查,2016年4、5月期间,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在普格县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厕所和螺髻山镇菜市场门口的居民屋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上诉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5月18日15时左右普格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家住普格县螺髻山镇菜市场大门口处的土比莫友歪、吉之某某夫妻经常在螺髻山辖区贩卖毒品海洛因。接警后,公安民警组织侦查部署,于当日21时左右在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厕所内将正在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手中搜出两份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9.5克,随后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的居住地进行搜查,在其家中猪圈的墙缝内查获用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份,净重9.5克。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交易现场从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份,净重19.5克,后依法对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的住处进行搜查,从其居所猪圈墙缝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份,净重9.5克。公安民警依法将搜出的毒品可疑物3份(净重合计:29克)、手机1部、银行卡3张予以扣押。4.凉公物鉴(毒品)[2016]0583号理化检验报告。载明:2016年5月18日,普格县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土比莫友歪并缴获毒品可疑物三份共29克,在送检的1号至3号(各0.5克)白色固体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5.缴获毒品称量报告及照片,毒品入库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处缴获的毒品经称量,净重29克,提取1.5克送检后,剩余27.5克予以入库。6.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组织下,依法定程序辨认出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即是在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厕所和螺髻山镇菜市场居民房内多次向自己贩卖毒品的“杨阿妈”。7.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在公安机关组织下,依法定程序辨认出李某某即是在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和螺髻山镇菜市场居民房内多次向自己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称:我2001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4月从老家昆明回来后就一直在螺髻山镇菜市场大门口朝西昌方向第二个房子居住的人那里购买毒品海洛因。那里住了“杨阿普”(指吉之某某)和“杨阿妈”(指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是一对夫妇。我在他们家至少买过五六次毒品,都是通过电话联系。2016年4月22日到“五一”劳动节之前就买过三次:第一次是在她家里,她卖给我2克毒品海洛因,克价300元,我共给了“杨阿妈”6张100元的人民币;第二次是我在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的厕所里等着她来交易的,她卖给我10克毒品海洛因,共2300元;第三次是4月26或27日,她卖给我了10克毒品海洛因,“杨阿妈”先是说她把毒品送过来给我,后来她又喊我还是在那个厕所里等她,这次共给了她2300元。5月份买过三次:5月14日,我买了1克,300元,但是那天我身上没有钱,我就说先欠起,会尽快给“杨阿妈”,但这个钱我到现在都还没给;5月16日,我买了5克,在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的厕所里我给了“杨阿妈”11张100元的和1张50元的人民币;5月18日,我打电话说我要15至20克毒品海洛因,晚上去拿。20时40分左右,我到了螺髻山镇就给“杨阿妈”打了个电话叫她把东西送到厕所这边来,“杨阿妈”到了厕所后就被你们抓获了。我在她家买毒品是用于吸食,我们是几个人凑钱买的,因为买多了要便宜些,买5克以上就230元/克,5克以下就是300元/克或350元/克。9.证人吉之某某的证言。称:我知道我的妻子土比莫友歪在贩卖毒品。她贩毒有一两年了,她自己不吸。我说过她贩毒的事,但她不听,喊我不要管,她说她欠了贷款十多万,不做这个(指贩卖毒品)贷款还不起。10.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的供述。称:我因贩卖毒品而被带到公安局,藏在我家猪圈里的毒品海洛因是我的,我丈夫不知道我藏了毒品。我从2016年5月开始贩卖毒品,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天了。总共有三、四个人在我那里买过毒品,但我只记得那个汉族妇女(即吸毒人员李某某)了。她在我这里买过四次毒品海洛因,都是5月份买的,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是那个汉族妇女给我打电话说要1克毒品,叫我把毒品送到普格县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的厕所里面,我把毒品交给她,拿到250元钱就走了;第二次是那个汉族妇女打电话给我说要半克毒品,我们在电话中谈好了价格,我们还是在那个厕所里交易,我把毒品给她,她给了我125元钱;第三次是那个汉族妇女说她要半克毒品,她叫我把毒品送到螺髻山镇那个厕所,这次她给了我125元。第四次是5月18日,那个汉族妇女说她要20克毒品,我就带了两份大的毒品去螺髻山镇彝寨停车场厕所,我们谈好的价格是4000元,但是被你们抓获了。我确实是前后几次贩卖过毒品给李某某,但是具体的时间、地点、金额记不太清了。11.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所持手机(号码为183XXXX****)的通话清单:载明自2016年4月29日至5月18之间,被告人土比莫友歪所持的手机(号码为:183XXXX****)与吸毒人员李某某所持的手机(号码为:186XXXX****)频繁联系。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比莫友歪以盈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指控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当庭辩称其“只贩卖过一次毒品”,但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四次有罪供述、证人吉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土比莫友歪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评判该情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土比莫友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安 雅 琳审 判 员 李 培 林人民陪审员 吉次沙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晓 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