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继千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95号罪犯唐继千,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唐继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六人共同民事赔偿508817.03元。2014年5月13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继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继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7.4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唐继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和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继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