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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志强申请执行王增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英,安塞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增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宋志英,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林业局家属楼。被执行人安塞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塞县城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增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增有,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小草玉村,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宋志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塞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增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塞县惠园小区廉租房工程,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宋志英销售的砖,安塞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增有、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确认,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用其在安塞县房产管理局的安塞县惠园小区廉租房工程结算款清偿申请执行人宋志英的砖款。本院依法向安塞县房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裁定书、协助查询通知书,要求安塞县房产管理局给予协助,安塞县房产管理局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塞县房产管理局在安塞县会计结算中心账户款19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李世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