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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12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结婚,1999年生一女,男方重男轻女,婆媳关系不和,经常吵架,男方又特别听他妈的话,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感情日益淡薄,有一次晚上被告把我关在屋里要不是女儿用手捣坏门窗玻璃,原告差点被被告掐死,因此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起诉离婚一次,现分居两年再次起诉。结婚之前被告犯偷盗罪被罚钱,结婚时候我妈给的陪嫁钱给他还债出国,由于怕累好赌没撇多少钱,后来出国就不知道挣了多少钱盖了四间楼。现在请求法院把女儿判给我,我就愿意净身出户,只求快点了解这场噩梦般的婚姻。被告沈某甲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结婚已经快20年了,结婚后育有一女,原先夫妻关系很好,之后我为了这个家出国打工,原告自己在家,夫妻感情可能有点淡薄,但是这么多年了,我不想失去这个家,请求法庭再给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5月14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沈某乙。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4月2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未予准许。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申请书、(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应当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生活中产生不同意见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应当采取理性平和的方式,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婚生女沈某乙正处在成长期,离不开健康家庭和父母的贴心呵护,希望原被告双方化解矛盾,共同抚养孩子的成长。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