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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付英与刘青果、王西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英,刘青果,王西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1438号原告张付英,女,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青果(曾用名刘青菓),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西侠,女,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张付英诉被告刘青果、王西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青果、王西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付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经营苍山县航源摩托城摩托车销售及维修,2015年1月21日、6月26日、6月2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分三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为2分。借款到期,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青果、王西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青果、王西侠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1月21日、6月26日、6月27日分别向原告张付英借款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合计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并经庭审审核后认定,其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刘青果、王西侠借原告张付英现金,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青果、王西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青果、王西侠偿还原告张付英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刘青果、王西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