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6156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志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156号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40547-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鑫茂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智雄,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卫兴,该单位员工。被告吴志荣,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丛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