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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常青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3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青。2008年10月22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辩护人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青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被告人常青有漏罪,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12月15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2016年1月20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青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个体老板黄某某在饭馆吃饭时得知:被告人常青能搞到老河口市烟草局下属的烟草站的土地出让使用权。黄某某认为有商机,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常青,常青谎骗黄某某说:“我舅舅在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工作,还有二个烟站,一个是袁冲烟草站,一个是纪洪烟草站,两个烟草站转让大概要50万元。”黄某某信以为真。2013年3月至同年7月,常青以交保证金或给领导送礼的借口找黄某某要钱,黄某某分四次给常青现金8.3万元,常青给黄某某出具四张收据,其中两张加盖有“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的保证金收据。常青收到的8.3万元已被其赌博挥霍。案发后,常���退赔黄某某10600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青和原同事张某某相遇,闲聊中,常青谎称老河口市烟草局烟站的土地要出让,其舅舅在烟草局当领导,能搞到最低价。张某某问有几个烟站出售?常青说有孟楼、李楼、薛集、张集四个烟站。张某某找亲戚胡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商议后均有意购买。被告人常青以伪造的“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印章用于给众人出具收据、签订合同,其以烟站土地出让要交保证金、签合同交款、办事送礼为名骗取张某某10万元、胡某某4.3万元、陈某某6.3万元、王某某23.4万元。2013年8月份,被告人常青和朋友胡某、吴某某在闲聊时,又以上述理由骗得二人购买烟站,后常青以交保证金、签订合同交款、办事送礼等理由,骗取吴某某36.5万元、胡某36万元。且给二人出具和签订加盖了伪造的“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印章的收据及合同。被告人常青在案发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诈骗吴某某、胡某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常青亲属退给王某某17.97万元、吴某某21.8万元、胡某10万元。经查,保证金收据上加盖的“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印模系被告人常青私自在苏某经营的如意锁业店雕刻,破案后被公安机关收缴。经鉴定,该印模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常青及其辩护人石艳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伪造的印模一枚;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收据、欠条、合同、收条、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辨认笔录;证人雷某某、苏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胡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常青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2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常青主动供述诈骗胡某、吴某某的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常青亲属已退赔胡某、吴某某、王某某的49.77万元不应再算作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常青在诈骗黄某某后,因黄某某报案而被抓获。常青在审理阶段主动如实供述诈骗胡某、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常青诈骗黄某某的犯罪属同种犯罪,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属于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常青诈骗后其亲属退赔被害人部分款项仍应当算作其诈骗数额,只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伪造的“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印模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根理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马培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皮婉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