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125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20号。负责人陈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键,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雨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手机团购综合签约协议一份,被告从原告处办理了天翼3G上网版389元套餐5个、289元套餐6个、89元套餐5个,3月24日被告又办理了天翼3G上网版289元套餐1个,2015年4月17日,被告再次办理399元套餐2户。但被告自2015年7月起未再支付服务费用,截止2015年12月共计欠费50540.92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信费50540.92元,并按日利率千分之三支付自每月计费周期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1890.3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手机团购综合签约协议一份,被告从原告处办理了天翼3G上网版389元套餐5个、289元套餐6个、189元套餐3个,89元套餐5个,被告应每月按时交纳当月通信费用,如有逾期应按欠费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14年3月24日被告又办理了天翼3G上网版289元套餐1个。2015年4月17日,被告再次办理399元套餐2个。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服务,但被告自2015年7月起未再支付相关费用,截止2015年12月共计欠费50540.92元,其中7月份7205.98元、8月份7213.79元、9月份7161.15元、10月份7280元、11月份14880元、12月份68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手机团购综合签约协议二份及说明书一份、账单一份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手机团购综合签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原告已经依约提供了电信服务,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50540.92元,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50540.9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畸高,本院酌定在按月利率2%计算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信服务费50540.92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七月份7205.98元自2015年8月1日起算,八月份7213.79元自2015年9月1日起算,九月份7161.15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算,十月份728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十一月份1488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十二月份68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1元,依法减半收取555.50元,由被告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账号:09×××13-900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