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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1978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76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吴某某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裁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婚姻家庭纠纷,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某某住所地为黄山市歙县北岸镇显村12组,属歙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贵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叶光氢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