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1978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76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吴某某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裁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婚姻家庭纠纷,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某某住所地为黄山市歙县北岸镇显村12组,属歙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贵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叶光氢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