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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金书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783号罪犯李金书,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1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李俊莹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燕、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金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书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九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21日止。罪犯李金书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金书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书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