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陈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陈敏华,周海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负责人王益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力、蔡剑,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陈敏华,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海礁,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敏华、周海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敏华、周海礁偿还借款本金1981743.82元及相应的利息;2、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敏华、周海礁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东路安华苑4幢3单元602室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工行、建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并予以冻结。2016年4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敏华、周海礁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东路安华苑4幢3单元602室房产(产权证号:××号)。2016年4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敏华、周海礁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953192.8元及利息,定于2016年4月23日前偿还17901.05元,余下本息按等额本息法,于2016年5月份起每月的15日前偿还11756.04元本息(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从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直至偿还完毕止。二、如被执行人陈敏华、周海礁未按期履行,恢复原(2015)温瑞商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二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事实有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查封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了第一期,余款尚未到期,且已有财产查控在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孝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