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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汪斌与倪付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斌,倪付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汪斌。被执行人倪付其。汪斌与倪付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倪付其归还汪斌借款37万元。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