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功清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306号原告刘功清,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严建国。委托代理人王桦,男。原告刘功清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功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