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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蔡卫杰与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卫杰,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386号原告蔡卫杰,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胡慧斌,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卫杰诉被告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卫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