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肖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刑初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经商,家住宁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辩护人朱钦昕,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月29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宁都县赖村镇新民村十路组宋青秀南杂店门前碰到了被害人肖某癸,两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经肖某癸的哥哥肖亨材调解后停息,后两人便各自坐在一辆摩托车上与别人闲聊(两人中间隔着一辆太子型摩托车)。至4时40分许,肖某甲准备离开,遂询问肖某癸能否给个确定的还款日期或者写一张欠条,遭到肖某癸的拒绝及辱骂,肖某甲便上前用手扇了肖某癸一耳光,肖某癸也还手打肖某甲的耳光,肖某甲欲再打肖某癸,肖某癸在躲闪后退时,因地面有坑,没有站稳而仰面倒地,倒地后头部磕碰地面陷下昏迷,无法讲话和动弹。在场的肖某丁和肖某丙上前半肖某癸扶起,发现肖某癸后脑勺磕烂并流血,围观群众见状立即叫肖某甲送肖某癸去医院,肖某甲驾驶其小车,后载肖某丙、肖某丁扶着肖某癸前往赖村镇卫生院就医,卫生院医生看见肖某癸已经昏迷,便建议送至宁都县人民医院。于是,改由肖某丙驾车,三人将肖某癸送到宁都县人民医院,至当日晚7时许,肖某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宁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癸系倒地时头枕部着地,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经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癸系颅脑损伤致中枢功能衰竭死亡,该颅脑损伤符合在倒地过程摔跌形成。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留在医院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情发生的经过。另查明,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肖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有关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依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沈某、李某、肖某戊、宋某、肖某己、肖某庚、肖某辛、肖某壬、刘某等人的证言,宁都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书,视听资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说明,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未能理性对待与他人纷争,在吵架过程中疏忽大意之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祥生审判员 高小明审判员 李 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玲聪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