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青岛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1行初29号原告:青岛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恒,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董华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雷,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传基,男,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延红,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乐陵市,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代理人张勇全,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第三人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延红劳动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江社志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