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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顺发特种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润滑油一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顺发特种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润滑油一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5178号。法定代表人:于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顺发特种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中环小区11区25栋16-19号。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文,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润滑油一厂,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永路3号。负责人:孙永力,厂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强,该厂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志刚,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卖场)与被告长春市顺发特种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润滑油一厂(以下简称润滑油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鉴定,欧亚卖场对鉴定结果认可,认为润滑油厂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润滑油厂于2016年4月20日同意承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欧亚卖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牧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