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赖立群、江西老木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立群,江西老木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赣0781民督4号申请人赖立群,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农民,住瑞金市。被申请人江西老木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瑞金市谢坊镇谢坊圩老农贸市场,住所地:瑞金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泽伟,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赖立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赖立群称,2015年8月5日下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江西老木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间做木料加工工作时发生工伤致申请人食指、中指毁损伤及右手环指皮肤撕脱伤。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往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在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垫付了医药费10000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了《协议书》。双方��该协议书中约定: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评定工伤伤残的权利,由被申请人给予补偿与赔偿款82500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含被申请人已付的医疗费10000元),其中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32500元,再于2015年12月底支付余款50000元。《协议书》签订后,被申请人仅支付给申请人补偿与赔偿款23000元,剩余的59500元至今未付。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等证据。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补偿和赔偿款59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西老木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付申请人赖立群补偿和赔偿款59500元。案件申请费429元,由被申请人江西老木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