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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迪周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迪周某。,男,1998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地: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理人彭燕,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辩护人翟秋松,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未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迪周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7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林华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