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周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刑初130号公诉机��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2014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成功申请卡号为62×××30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后,从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4月27日期间持卡进行透支消费,累积透支本金人民币12740元,期间一直没有向银行还款。2011年6月份起,中国��业银行工作人员便以电话、邮寄信函、上门催收等形式多次向被告人周某催收欠款,但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周某。2012年5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分行信用卡中心因多次催收未果,便以被告人周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7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其向银行还清所欠款项共20712.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办卡手续;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催收电子台账、催收公告;存款业务回单;被告人周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2740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清款给银行,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或者适用缓刑及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建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