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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务工。2010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准驾车型为C1)饮酒后驾驶吉G×××××小型普通客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里仁花园三号门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93mg/100ml,民警遂及时将被告人李某带至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其浓度为9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的复印件,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