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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27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岳继康诉岳继宁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1,岳X3,岳X4,岳X5,岳X6,岳X7,于X,岳X8,岳X9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7412号原告岳X1,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X2(岳X1),198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岳X3,女,1959年4月6日出生。被告岳X4,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岳X5,女,1951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X3(岳X5之妹妹)。被告岳X6,男,1955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X3(岳X6之妹妹)。被告岳X7,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被告于X,女,1956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X8(于X之子),198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岳X8,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岳X9,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X8(岳X9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岳X1诉被告岳X2、岳X3、岳X4、岳X5、岳X6、于X、岳X7、岳X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岳X1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X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X1撤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岳X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凤双双